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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是異常嗎?

非異性戀(non-heterosexuality)的性傾向和性行為並不是疾病,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的正常展現,「正常」本來就不只一種,少數也並不代表就是異常。

同性戀的成因是什麼呢?

到目前為止,科學界對於人類性傾向(包括異性戀、雙性戀、同性戀、無性戀……)的成因,其實都還沒有明確答案,因為人的大腦與行為本來就是極度複雜的,不會有單一而簡單的「成因」。然而,不論成因為何,都不是歧視人的理由。

同性戀是被「教」出來的嗎?

就醫學上來說,性傾向並不是一種「個人選擇」,而一個人是「自然而然」地感受到自己喜歡的人是誰,正如同異性戀是自然而然地感受到自己喜歡異性,同、雙性戀也是自然而然地感受到自己喜歡同性或雙性。至今沒有任何可信的研究能夠去證實「經由某些教養或環境因素能改變一個人的性傾向」,也就是說性傾向並不是被「教出來」的。

參考來源:徐志雲,〈認識跨性別者(T)及其處境〉。行政院多元性別權益保障種子訓練教材(2020)

同志職場處境

在職場中,同志常會因為性別氣質、外表裝扮不同遭到批評,或被迫出櫃等不友善的對待。面對職場歧視,除了可尋求公司內部的申訴管道救濟,也可向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唷!

桃園市政府 就業歧視申訴管道qrcode桃園市政府就業歧視申訴管道


同志家庭的子女,在性別發展上會不會有問題?

「同志家庭的孩子會變得男不男、女不女」這種迷思,源自個人對性別的理解比較僵化所致,其實家長的性傾向或男性化、女性化的氣質本身並不會傷害孩子,真正會傷害他們的是社會歧視以及二元對立的思考模式。

此外,家庭關係的穩定程度、家庭是否給予孩子溫暖的感受、家人之間關係的品質,才是影響孩童發展的核心,和家長的性傾向並沒有絕對關係。許多研究也顯示,同志家庭長大的孩子,其身心狀態、性別發展、社會關係等等,和一般小孩並沒有不同喔!

同志家庭的孩子很可憐,容易被歧視?

無論在異性戀家庭或同志家庭中成長,孩子都可能面臨各式各樣的歧視,因為這個社會充滿各種偏見,歧視會因各種因素而發生,如果孩子備感壓力、感受不被理解是因為出身同志家庭,那麼需要處理的是社會對於同志家庭的歧視和異樣的眼光。

重要的是我們需要認知與肯定這個社會中存在著多元型態的家庭,讓孩子們在友善的環境成長,能夠有足夠的社會支持系統以及對同志友善的街坊鄰居、學校、社會環境,才是釜底抽薪消除歧視的方法。

讓愛更平權,彩虹在眼前

自小因性別氣質較為陰柔,屢遭同學欺負的祈安,對此感到十分無助,在媽媽的支持與鼓勵之下,才逐漸認同自己。即便如此,祈安心中還是不免在意他人的眼光,直到遇見了他……。

勇敢做自己,雖然不簡單,但是…又能有多難?

/001/Upload/192/relpic/19062/6890/68ccb08c-1ad9-4809-a847-36ee510e3503.png性別平等微電影《不簡單 但能有多難》

CEDAW是什麼?

CEDAW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簡稱,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於1981年(民國70年)生效,明文規範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具體落實CEDAW,保障個人權益

民眾得參考「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引用相關CEDAW或一般性建議,或同時引用CEDAW或一般性建議及現行法規向行政機關主張(行使)權利(含申訴、陳情)。

CEDAW說明

案例一

家長會長李男因知道自己小孩班級的新進女導師雅惠為同志(同性戀者),要求學校解聘該教師或是將自己的小孩調離原班級,且要求學校要將多元性別的學生集合為同一班級。

CESAW法規指引

  CEDAW第2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一般性建議第32號第6段: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如妨礙或阻止婦女認識、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均為歧視。基於生理性別和/或社會性別(如種族、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及其他身分)對婦女的歧視往往因這些因素而變得更加嚴重。締約國必須在法律上認定這些交叉重疊的歧視形式及其對相關婦女變本加厲的不利影響,並禁止此種歧視。


案例二

單身的林女因為喜歡孩子而想辦理收養,經洽相關媒合服務機構進行家訪時,發現林女係同志(同性戀者)身分,機構表示過去沒有服務同志的經驗,並主觀認定單身女同志教養能力不如單身異性戀女性。

CESAW法規指引 

  CEDAW第16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f)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一般性建議第28號第18段:以性和性別為由而對婦女的歧視,與其他影響婦女的因素息息相關,如: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等。締約國必須從法律上承認該等交叉形式的歧視,以及對婦女的相關綜合負面影響」

民眾於遭受性別歧視或因權益受損等,可參考「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引用相關CEDAW或一般性建議及現行法規向行政機關主張(行使)權利(含申訴、陳情)。


相關諮詢電話

  •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113保護專線
  • 工作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03-3322101#6804~6806    
  • 健康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03-3340935
  • 其他性別平等處02-3356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