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
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生效,
以104年1月30日府社婦字第1040019493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府社婦字第10401038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府社婦字第10500397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府社婦字第10501707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 5 月7日府社婦字第10801085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府社綜字第10902470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府婦權字第113001755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府婦權字第1130316007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特設本府性別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研擬、協調及諮詢。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督促本府各機關,並結合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促進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動局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八)交通局局長。
(九)警察局局長。
(十)衛生局局長。
(十一)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消防局局長。
(十三)法務局局長。
(十四)婦幼發展局局長。
(十五)新聞處處長。
(十六)人事處處長。
(十七)主計處處長。
(十八)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人。
(二十)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二十一)不利處境身分女性或多元性別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在任期內出缺者,得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前點第一項第十九款至第二十一款所定委員,於受聘前應切結無前項第二款行為。本府派任之相關機關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府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辦理之;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執行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得視需要設分工小組。
本會分工小組各置分工小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工作督導小組成員兼任;幹事數人,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
本會分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兼辦。
七、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