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性別平等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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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8日起施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別平等人才資料庫,爰衛服部、勞動部、教育部建置「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調查專業人才庫」,彙集相關領域之調查專業人才資料。
各機關或事業單位調查相關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如需外部專業人士協助,除可自行洽尋外,亦可自相關人才資料庫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