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性別平等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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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 ( 市 ) 、鄉 ( 鎮、市 )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為利本府各單位訂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法規之需,俾利長官審核,提供下列表格以供使用。
若有任何疑問,可逕洽本府法務局
自治條例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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