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材製作機關: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媒材形式:L型文件夾(A4)
宣導對象:本府所屬機關同仁及一般民眾
相關CEDAW條文或建議:
CEDAW第 2 條規定:「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及第12條第2項規定:「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