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裸聊!偷拍!性影像外流! 讓我們幫助您!

  • 資料提供單位:婦幼發展局

媒材製作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媒材形式:海報

宣導對象:本國民眾、新住民、移工

相關CEDAW條文或建議:

一、第26號一般性建議(移工人權之保護):

(一) 人權均應受到保護:

第6點則提醒所有女性移工的人權都應得到保護,其人權包括生命、自由及個人安全、不受虐待、不受有辱人格和非人道的待遇、不因性別、種族、族裔、文化特性、國籍、語言、宗教或其他狀況受到歧視、免於貧窮、享有適當生活水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享有正當法律程序等權利。

(二)可能受到之障礙:

第21點提到各種相關之障礙,例如:因歧視性勞動標準、就業歧視、性與性別暴力而利用法律制度獲得救濟的事項,設下種種限制;因為官員的漠視和敵對態度及其有時與加害者相互勾結;一旦舉報虐待和歧視行為,就會失去工作許可,即使進行審判,她們也沒有能力於審判期間留在國內;許多人不懂該國語言,也不瞭解自己的權利;依賴雇主或配偶獲得相關資訊,她們往往不知道本國大使館及可利用的各種服務。例如:女性家庭幫傭很少離開雇主的視線,因此難以透過本國使館進行登記或投訴。

二、第33號一般性建議(司法可及性-消除語言障礙):

第14點(c)及第17點(b)指出,可及性的要求是,所有司法系統(包括正式和準司法系統),應具備安全、可負擔、可無障礙進出並適應和適合婦女的需要;為達成司法可及性之要求,應消除語言障礙,酌情提供獨立的專業筆譯和口譯服務,並向文盲婦女提供個性化協助,以保證她們充分瞭解司法和準司法程序。

三、第35號一般性建議(網路性別暴力防治):

第30點要求應制定並執行有效的措施,鼓勵媒體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包括在廣告、網路和其他數位環境中在其活動、做法和產出中消除對婦女或婦女人權維護者等特定婦女群體做出的惡意的、有成見的描述。

四、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和建議第32點: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應根據CEDAW第35號一般性建議: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更新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的內容;(a)採取全面和整合的政策,辨識和打擊對婦女暴力行為的根源和不同的形式,包括對婦女的家庭暴力。(b)還應制訂有效措施,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平等保護所有受害者,起訴和懲罰施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