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材製作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媒材類型:一頁式文宣
宣導對象: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同仁
相關CEDAW條文或建議:
第1條:定義「歧視」——任何基於性別的區別、排斥或限制,導致或影響個人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其他領域的平等權利,均屬於歧視。
建議:權勢性騷擾是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剝奪女性在職場中的平等與尊嚴,機關應確保所有性別不受制度性或職場文化影響。
第2條: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消除對性別的歧視,包括立法、政策與實際行動。
建議:機關有義務制定防制性騷擾制度,並確保受害人能申訴與獲得保護,並加以宣導使同仁了解與知悉。
第5條:政府應改變社會及文化模式,消除基於性別的刻板印象與偏見。
建議:權勢性騷擾多源於組織文化與性別權力結構,宜藉由教育訓練加強宣導。
第11條:婦女的就業權保障:包括平等機會、平等待遇、安全且健康的工作條件。
建議:職場性騷擾破壞同仁工作安全與升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