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材製作機關: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媒材形式:影音專訪
宣導對象:大專院校生、教育工作者、青年族群(15到35歲)
相關CEDAW條文或建議:
一、CEDAW第5條:(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二、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