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第15條:「2.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並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平等待遇。」第33號一般性建議第17段b款規定:「關於司法系統的可及性,委員會建議締約國:……(b)消除語言障礙,酌情提供獨立的專業筆譯和口譯服務,並向文盲婦女提供個性化協助,以保證她們充分瞭解司法和准司法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