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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CEDAW觀點 遇見情感教育

  • 媒材形式:簡報
  • 宣導對象:本市教師
  • 使用場合:於本市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中納入宣導。
  • 發布單位:性別平等辦公室

  • CEDAW第5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