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DAW第13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b)在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方面。」
- CEDAW第5號一般性建議:「注意到締約國的報告、導論和回覆均顯示,雖然在廢除或修正歧視的法律方面,已取得顯著進步,但仍有必要採取行動促進男女的實質平等,以徹底履行公約。回溯公約第4 條第1 款,建議各國採取更多臨時性特別措施,諸如積極行動、優越待遇或配額,以推動女性在教育、經濟、政治及就業上的參與。」
- CEDAW第25號一般性建議第8段:「委員會認為,僅採取正式法律或方案的方式,不足以實現實質的男女平等。此外,《公約》要求男女起點平等,並藉由創造有利於實現結果平等的環境,賦予婦女權力。僅保證男女待遇相同是不夠的,必須考量女性和男性的生理差異以及社會、文化造成的差別。在某些情況下,必須給予男女不同待遇,以糾正該等差別。實現實質平等還需要有效的策略,目的係克服婦女代表名額不足的現象,在男女之間重新分配資源和權力。」
- 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第18段:「……以性和性別為由而對婦女的歧視,與其他影響婦女的因素息息相關,如:種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健康狀況、年齡、階級、種姓、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等。以性或性別為由的歧視,對此類婦女的影響程度或方式可能不同於對男性的影響。締約國必須從法律上承認該等交叉形式的歧視,以及對婦女的相關綜合負面影響,並禁止此類歧視。締約國亦需制訂和實施消除此類歧視的政策和方案,包括根據《公約》第4條第1項和第25號一般性建議,酌情採取暫行特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