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DAW條文第13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b)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 CEDAW一般性建議第5號:「注意到締約國的報告、導論和回覆均顯示,雖然在廢除或修正歧視的法律方面,已取得顯著進步,但仍有必要採取行動促進男女的實質平等,以徹底履行公約。回溯公約第4條第1款,建議各國採取更多暫行特別措施,諸如積極行動、優越待遇或配額,以推動女性在教育、經濟、政治及就業上的參與。」
- CEDAW一般性建議第25號第38段:「請締約國注意,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加速改變、消除歧視婦女或對婦女不利的文化、刻板態度和行為。在信貸和貸款、運動、文化和娛樂,以及法律宣導也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如有必要,應針對受到多重歧視的婦女,包括鄉村婦女,採取此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