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第11條:「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d)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