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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視角下的性別刻板印象

  • 媒材形式:簡報
  • 宣導對象:本市三家有線電視業者(北健有線電視、北桃園有線電視、南桃園有線電視)
  • 使用場合:提供本市三家有線電視業者辦理內部性平教育訓練使用
  • 發布單位:性別平等辦公室

  • CEDAW第1條:「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 CEDAW第5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 CEDAW一般性建議第3號:「……促使各締約國有效採用教育及大眾資訊宣傳方案,藉以消除妨礙女性在社會上平等原則的偏見與現行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