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DAW第11條:「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c)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 CEDAW第11條:「2.(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d)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