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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超敢動,健康跟著動

  • 資料提供單位:婦幼發展局

  • 媒材製作機關: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 媒材形式:海報
  • 宣導對象 一般民眾、客屬團體、各祭祀公業
  • 相關CEDAW條文或建議:
  • 1.CEDAW第4條第1項:「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 2.CEDAW第10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g) 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 3.CEDAW第13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c) 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 4.CEDAW一般性建議第25號第10項:必須有效處理歧視婦女和男女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才能改善婦女的地位。審視女性和男性的生活時,必須考量前因後果,並採取措施以促進機會、機構和制度的真正改變,不再沿襲以男性權力和生活方式為規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