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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不是愛,適時劃界才友善

  • 資料提供單位:婦幼發展局

  • 媒材製作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媒材形式:短片
  • 宣導對象 一般民眾
  • 相關CEDAW條文或建議:
  • 1.CEDAW第2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 2.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24段(k):締約國應為家庭暴力、性侵害、性攻擊及其他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受害者建立服務或給予支助,包括收容所、特別受過訓練的保健工作者、康復和諮詢。
  • 3.CEDAW一般性建議第35號第29段(a):確保將構成對婦女身體、性或心理完整權侵犯的所有領域的一切形式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定為刑事罪,並從速引入或加強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當的法律制裁以及民事補救措施。
  • 4.第3次CEDAW國家報告結論性建議第29點(c):透過受害者去汙名化及提升大眾對此等行為之犯罪本質的認知,鼓勵女性舉報暴力事件,確保有效調查所有通報事件,並起訴及適當懲罰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