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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率的罪惡-媒體記者防治數位性別暴力意識宣導

  • 資料提供單位:婦幼發展局

  • 媒材製作機關:桃園市政府新聞處
  • 媒材形式:PPT
  • 宣導對象本市媒體記者
  • 相關CEDAW條文或建議:
  • 1.CEDAW第1條:「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 2.CEDAW第5條第1項第a款:「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 3.CEDAW一般性建議第3號:「……促使各締約國有效採用教育及大眾資訊宣傳方案,藉以消除妨礙女性在社會上平等原則的偏見與現行習俗。」
  • 4.CEDAW一般性建議第28號第9段:「……保護的義務,係要求締約國保護婦女免受私人行為者的歧視,並採取步驟,直接針對消除主張某一性別低於或高於另一性別的偏見、習俗和所有其他慣例,以及對男性和婦女在社會功能的刻板觀念。……」
  • 5.CEDAW一般性建議第35號第30段(d):「……(二)媒體恰當報導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