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材製作機關: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 媒材形式:墊板
- 宣導對象: 本府所屬機關同仁及一般民眾
- 相關CEDAW條文或建議:
- 1.CEDAW第5條第a款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 CEDAW第15條第1項規定:「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 2.CEDAW一般性建議第28號第4段規定:「《公約》的目的是消除一切形式以性別為由對婦女的歧視,確保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均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知、享有和行使所有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家庭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 3.CEDAW一般性建議第31段規定:「…締約國具有提供法律保護、廢除、修訂歧視性法律和規章的義務,作為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政策的一部分。…」
- 4.CEDAW一般性建議第35段規定:「…締約國有義務避免參與任何直接或間接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締約國必須確保國家機構、部門、法律和政策不直接或明確歧視婦女,亦須確保廢除任何導致歧視的法律、政策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