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第16條第1項:「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CEDAW第13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c)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CEDAW第14條:「2.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
CEDAW第15條:「2.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CEDAW一般性建議第3號:「……有效採用教育及大眾資訊宣傳方案,藉以消除妨礙女...
CEDAW第3條:「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CEDAW第4條:「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CEDAW第4條:「1.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CEDAW第10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