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課程由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玲惠講授,主要係以演講的方式帶領同仁們瞭解「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暫行特別措施」、「各機關業務與CEDAW關聯性」及「如何運用CEDAW於機關業務及施政」。
二、郭玲惠老師特別闡述CEDAW的核心為禁止歧視、實質平等及國家義務。
- 禁止歧視:不論直接或間接歧視,均為CEDAW所要禁止。
- 實質平等的三組
(1)機會的平等:女性與男性有相同的機會。但若女性沒有取得的管道,僅提供機會是不夠的。
(2)取得機會的平等:女性與男性必須有平等獲得國家資源的機會,此可透過保障婦女權利資源的法律架構、
機制和政策來實現,
(3)結果的平等:國家必須確保權利能實際執行。國家有義務展現結果,而不僅是紙
3.國家義務
(1)尊重義務:法規或政策必須確保沒有直接或間接歧視。
(2)保護義務:法律要防止違法行為、提供救濟。
(3)實現義務:造有利環境,以積極的政策和有效之方案實現婦女權利,改善婦女的狀況。
(4)促進義務:宣傳和提倡CEDAW之原則。
三、老師更明確指出國家應透過「暫行特別措施」在教育、經濟、政治、就業等範疇保障與促進女性的參與權益,亦列舉優越待遇或配額等具體作法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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