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第2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一般性建議第32號第6段: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如妨礙或阻止婦女認識、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均為歧視。基於生理性別和/或社會性別(如種族、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及其他身分)對婦女的歧視往往因這些因素而變得更加嚴重。締約國必須在法律上認定這些交叉重疊的歧視形式及其對相關婦女變本加厲的不利影響,並禁止此種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