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報你知
多元性別知多少 同志家庭大解析 CEDAW報你知 回首頁
CEDAW是什麼?
CEDAW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簡稱,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於1981年(民國70年)生效,明文規範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具體落實CEDAW,保障個人權益
民眾得參考「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引用相關CEDAW或一般性建議,或同時引用CEDAW或一般性建議及現行法規向行政機關主張(行使)權利(含申訴、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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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長李男因知道自己小孩班級的新進女導師雅惠為同志(同性戀者),要求學校解聘該教師或是將自己的小孩調離原班級,且要求學校要將多元性別的學生集合為同一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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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DAW第2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一般性建議第32號第6段: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如妨礙或阻止婦女認識、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均為歧視。基於生理性別和/或社會性別(如種族、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及其他身分)對婦女的歧視往往因這些因素而變得更加嚴重。締約國必須在法律上認定這些交叉重疊的歧視形式及其對相關婦女變本加厲的不利影響,並禁止此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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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的林女因為喜歡孩子而想辦理收養,經洽相關媒合服務機構進行家訪時,發現林女係同志(同性戀者)身分,機構表示過去沒有服務同志的經驗,並主觀認定單身女同志教養能力不如單身異性戀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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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DAW第16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f)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一般性建議第28號第18段:以性和性別為由而對婦女的歧視,與其他影響婦女的因素息息相關,如: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等。締約國必須從法律上承認該等交叉形式的歧視,以及對婦女的相關綜合負面影響」
民眾於遭受性別歧視或因權益受損等,可參考「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引用相關CEDAW或一般性建議及現行法規向行政機關主張(行使)權利(含申訴、陳情)。
 
相關諮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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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型 諮詢電話及機關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113保護專線
工作權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03-3322101#6804~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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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03-3340935
其他 性別平等處02-33567091 相關資訊可參考: